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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X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5)项民初字第001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恩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余XX,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高XX。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朱XX,男,197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XX。


原告余XX与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恩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XX诉称,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我借款3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口头约定三个月,可是到期后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承诺,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引起纠纷,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XX辩称,借条是我书写的,我一开始借的是9万元,已还了部分,还剩下36000元。这笔钱后来我用车和她抵账了,欠条我忘抽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朱XX欠原告余XX借款36000元,事实清楚,由被告朱XX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原告诉请应予支持。被告朱XX辩称,这笔钱后来我用车和她抵账了,欠条我忘抽了。此答辩意见因没有提交证据进行印证,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引起纠纷被告朱XX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XX偿还原告余XX借款3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3-16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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