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XX,男,1965年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张XX,女,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诉被告王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蔡XX负担。
审判员 白XX
书记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