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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XX诉被告王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项民初字第007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恩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蔡XX,男,1965年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张XX,女,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XX诉被告王XX、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XX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蔡XX负担。


审判员 白XX



书记员 朱XX


  • 2014-08-06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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