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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项民初字第005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恩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秦XX,男,汉族,1967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何XX,河南XX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6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家立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高XX



书 记 员  马XX


  • 2014-09-12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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