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XX,男,汉族,1967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何XX,河南XX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66年生,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X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家立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高XX
书 记 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