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汉族,2002年出生,住贾岭镇大王庄村。
法定代理人王XX,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项城市三张店乡豫兴博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项城市三张店乡豫兴博才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牛X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