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王XX诉被告项城市三张店乡豫兴博才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项民初字第012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恩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男,汉族,2002年出生,住贾岭镇大王庄村。


法定代理人王XX,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祖父。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项城市三张店乡豫兴博才学校。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学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项城市三张店乡豫兴博才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缴纳。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牛XX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高XX


  • 2013-10-09
  • 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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