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女,汉族,1943年生,住项城市崔营西XX。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1957年生,住项城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审 判 长 邝晓光
审 判 员 夏康红
人民陪审员 高 祥
书 记 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