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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诉被告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项民初字第0127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恩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胡XX,女,汉族,1943年生,住项城市崔营西XX。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1957年生,住项城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胡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XX承担。


审 判 长  邝晓光


审 判 员  夏康红


人民陪审员  高 祥



书 记 员  马XX


  • 2015-07-10
  • 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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