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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师XX与被告张X、麻XX、费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项民初字第011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恩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师XX,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女,汉族,生于1987年,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麻XX,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项城市迎宾大道,系原告之妻。


原告费XX,男,汉族,36岁,住项城市XX。


原告师XX与被告张X、麻XX、费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师XX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师XX负担。


审 判 长  于宝智


审 判 员  郭新凤


人民陪审员  李 岭



书 记 员  史XX


  • 2014-08-20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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