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XX,男,汉族,生于1980年,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女,汉族,生于1987年,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麻XX,女,汉族,生于1981年,住项城市迎宾大道,系原告之妻。
原告费XX,男,汉族,36岁,住项城市XX。
原告师XX与被告张X、麻XX、费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师XX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师XX负担。
审 判 长 于宝智
审 判 员 郭新凤
人民陪审员 李 岭
书 记 员 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