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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项民初字第010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恩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朱X,女,198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周X,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达成和解,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X承担。


审 判 长  夏淑琴


审 判 员  王 景


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



书 记 员  苏XX


  • 2014-07-23
  • 项城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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