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女,198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周X,男,1979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X与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达成和解,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X承担。
审 判 长 夏淑琴
审 判 员 王 景
人民陪审员 张作亮
书 记 员 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