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女,198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张恩泽,河南XX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住项城市。
原告朱XX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XX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朱XX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朱XX负担。
审判员 苏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