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杨XX诉被告秦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3)沭民一初字第10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一迪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王一迪,山东XX律师。


被告:秦X。


原告杨XX诉被告秦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XX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代理人王一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被告因经营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的请求。2012年12月25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7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月10日,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3月1日,原告再次借给被告现金1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述借款,原告多欠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返还。因此,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32000元及利息。


被告秦X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秦X分别于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10日、2013年3月1日向原告杨XX借款7000元、10000元、15000元,共计借款32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中均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上述借款,原告经催要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三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秦X向原告杨XX借款共计32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并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XX借款3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4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  晓



书  记  员     郝XX


  • 2013-05-10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