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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与夹江县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夹江民初字第2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衡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韦X,男,户籍地广西横县横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衡,四川XX律师。


被告:夹江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XX,女,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X诉被告夹江县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X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韦X负担。


代理审判员 熊 捷



书 记 员 彭XX


  • 2015-04-28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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