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曲XX。
委托代理人高斌,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XX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XX。
法定代表人宫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曲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乔 卉
代理审判员 时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