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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XX公司与耿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威民三终字第3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斌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XX。


委托代理人高斌,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XX公司,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XX。


法定代表人宫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山东XX律师。


上诉人耿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乔 卉


代理审判员  时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莫XX


  • 2014-12-19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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