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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赵XX、吴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5)虞民初字第890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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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政、武XX,河南XX律师。


被告赵XX,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吴X,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刘XX诉被告赵XX、吴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书 记 员  王XX


  • 2015-05-05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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