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李政、武XX,河南XX律师。
被告赵XX,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吴X,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刘XX诉被告赵XX、吴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刘XX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