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机场北XX。
法定代表人蒋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X。
委托代理人黄松柏,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X,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XX,四川XX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四川XX公司诉被告赵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