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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诉赵XX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船山民初字第58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松柏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机场北XX。


法定代表人蒋X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X。


委托代理人黄松柏,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X,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XX,四川XX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四川XX公司诉被告赵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3-19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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