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周XX与被告兰X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楼民二初字第1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丁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彭XX,湖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伟,湖南XX律师。


被告兰XX。


被告彭XX,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


被告岳阳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彭XX。


被告岳阳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XX。


法定代表人: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兰XX、彭XX、岳阳XX公司、岳阳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5元,减半收取161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杨X



书记员  蒋X


  • 2014-05-08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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