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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XX公司诉被告辽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兴民三初字第000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荣斗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固安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权石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斗,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辽宁XX公司,住所地丹东临XX。


法定代表人:吕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安XX公司诉被告辽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2347元,由原告固安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鑫盈



书 记 员  宋XX


  • 2015-02-04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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