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军马河乡军马河村朝阳XX。
委托代理人人苏进,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XX。
被告陈XX,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诉至法院。现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