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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张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宛民初字第256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军马河乡军马河村朝阳XX。


委托代理人人苏进,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XX。


被告陈XX,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诉至法院。现原告张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朱XX



书记员  张XX


  • 2014-12-19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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