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程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程XX(监护人李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程XX,男,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张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晶,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XX,北京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X,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程XX、程XX(监护人李XX)、程XX、张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程XX、程XX(监护人李XX)、程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