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X、程XX、程XX(监护人李XX)等与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朝民初字第19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晶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程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程XX(监护人李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程XX,男,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张XX,女,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晶,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XX,北京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X,系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单位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程XX、程XX(监护人李XX)、程XX、张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程XX、程XX(监护人李XX)、程XX、张XX撤回起诉。


案件收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XX



书记员 倪XX


  • 2014-10-22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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