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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5)崇行初字第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齐程军律师

案件详情

无锡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XX。

委托代理人钱XX,无锡XX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代理人邢XX,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张XX,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齐程军,北京市XX律师。

原告无锡XX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2015年4月20日原告无锡XX公司以已与第三人张XX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XX公司系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XX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滢

代理审判员  袁家琳

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

书 记 员  刘XX

  • 2015-04-20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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