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X。
委托代理人朱庆帅,江苏XX律师。
被告苏州市XX,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XX。
负责人鲍XX。
原告廖X与被告苏州市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廖X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X的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撤回对被告苏州市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原告廖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魏丽玲
书 记 员 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