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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X与赵X、上海XX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20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乔治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戚X。


委托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被告赵X。


委托代理人乔治国,江苏XX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XX。


法定代表人单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江XX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XX。


法定代表人施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江苏XX律师。


原告戚X诉被告赵X、上海XX公司、吴江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戚X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戚X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戚X承担。


审 判 长  章 伟


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


人民陪审员  李XX



书 记 员  周XX


  • 2015-01-30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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