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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与广东省XX公司、周XX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 合同事务
  • (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红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林XX,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红芳,广东XX律师。


被告: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X。


被告:周XX,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告:奉淑兰,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林XX诉被告广东省XX公司、周XX、奉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谢 光


人民陪审员  何XX



书 记 员  王XX


  • 2013-08-19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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