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红芳,广东XX律师。
被告: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X。
被告:周XX,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告:奉淑兰,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林XX诉被告广东省XX公司、周XX、奉淑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4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谢 光
人民陪审员 何XX
书 记 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