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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大邑民初字1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格律师

案件详情



(2015)大邑民初字109号


原告王XX,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刘格(特别授权),四川XX律师。


被告毛XX,,住四川省大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莉



书 记 员  朱莎


  • 2015-03-26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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