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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XX与黄XX、尹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8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丽君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尹XX,女,1990年7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丽君,安徽XX实习律师。


被告:黄XX,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


被告:尹XX,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XX诉被告黄XX、尹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尹XX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XX、尹XX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尹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黄XX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芜钢路房屋在4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尹XX提供的担保物:尹XX所有的芜湖市弋江区江城国际瑞华XX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XX



书记员  桂XX


提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2015-05-11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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