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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责怎样保障当事人最大权益

  • 交通事故
  • (2015)运盐民初字第113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娟律师
帮助当事人整理证据,计算赔偿数额,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保障当事人最大权益。

案件详情

  2014年12月3日,郑某驾驶轿车,沿红旗XX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心医院南门处,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李某、苏X撞倒致伤。此事故经盐湖区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苏X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登记车主为上海某公司所有,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家属找到我,委托我帮其处理索赔事宜。我们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着手准备了事故认定书、保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医药费票据、救护车费用票据、交通费票据、护理费证明材料、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明材料、应按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证明材料。计算当事人的各项损失,为当事人争取最高赔偿。

  我们要求二被告承担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车费、交通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401161.83元。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支持了我们各项损失共计303227.52元。交通事故责发生后,当事人必须保存好因治病所花费的各种费用的票据,还有因其治病导致各项损失的证明材料等,只有各项请求都有证据支持,其诉请才能得到人民法院最大限度的支持。


  • 2016-12-10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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