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诉黄**、魏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债权债务
  • (2016)云0103民初8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承波律师
第一,发现双方虽实际存在利息支付,但借条上未载明利息,为防止对方以此抗辩无利息约定,系归还本金,在接受委托时,告知当事人作证据补救,进行通话录音。 第二,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若证据能证实借款系用于二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应作为共同债务。故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打二被告及小孩的户籍证明,同时提交另一方参与借款、还款的证据。另,收集相同、相似案例给承办人,供其裁判参考。

案件详情

  马**诉黄**、魏X*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

  代理人:杨XX律师

  被告:黄**

  被告:魏X*

  案情:

  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1年2月15日、2013年6月19日向原告共借到款项5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分,每笔借款借期一年,每季先支付利息,到期后利随本清。二被告收到原告借款后,按季正常支付利息,对每年度未能归还的借款本金,双方重新更换借条方式处理。因2014年12月起停止支付利息,经商定,被告黄**于2015年7月31日重新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因到期未能归还,原告诉至法院。经审理确认,二被告有一个共同生育约10岁儿子,但未办过结婚登记,户籍证明显示二人系夫妻。

  答辩观点:

  被告黄**辩称:第一,对借款事实认可,但双方未约定利息;第二,被告所归还的系本金而非利息,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第三,借条上的借款系重新借款,但未交付。

  被告魏X*辩称:第一,认可打款的事实,但实际借款人是黄**,魏X*只是帮忙;第二,未虽打到本人银行卡,借只是借用;第三,二被告不是夫妻,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代理观点:

  第一,虽借条上未定写利率,但双方存在口头约定,利息从原告的银行流水和原告与魏X*的通话录音内容可以证实。

  第二,借条是对尚欠借款本金的重新确认,而非重新借款。

  第三,二被告虽未办结婚登记,但二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从双方共同生育一个约10岁的儿子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足以证实且被告魏X*参与借款、还款,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法院观点、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已实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及2013年6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共转账50万元给被告魏X*,二被告庭审中确认已收到借款。截止2015年7月31日,被告黄**尚未还清借款,被告主张借条是新的借款的说法明显违背一般常理,原告主张借条是对债务的结算,电话录音也可以佐证为一点。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的主张,本院依法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因被告黄**出具的借条上未载明利率,视为未支付利息,故本院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对于魏X*是否应当承担还款义务问题,二人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同居并生育孩子,可以确定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被告魏X*知晓借款并参与偿还利息,故应对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据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0条、211条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魏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借款本金50万元。

  二、被告黄**、魏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2016年1月1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 2016-08-23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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