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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和挂车各自承保的保险分摊赔偿

  • 合同事务
  • (2016)皖01民终7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文豪律师
明确了保险公司赔偿计算方式,按照比例分摊损失

案件详情

  (2016)皖01民终774号

  基本案情:一般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不同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应对第三者损失按照各自承保的保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本案系因车辆受损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应对某公司的实际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

  对某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部分,某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评估报告、维修单位情况说明、维修费用及评估费用发票、监控损失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且交警部门也出具事故认定书和情况说明予以认定,对其主张的损失,某公司已经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予以认定,故对某公司主张用去车辆修理费45500元、垫付第三方视频监控设备损失19330元、施救费8000元、评估费4248元,合计77078元的损失予以认定。对上诉人提出车损评估报告不实问题,因其提供的公估报告系单方出具,评估时间滞后,且与某公司提供的维修发票、车损内容不符,比较而言,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具有优势,故对上诉人提出车损不实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对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以其与某公司的合同约定来对抗两保险公司的责任分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对某公司主张的挂车损失,应当由挂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本案施救费的来源主要系由于挂车受损造成,属于挂车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也应一并由挂车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故上诉人主张车损分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 2016-05-16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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