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傅XX与中国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价值:本人作为一起交通事故的死者的家属的代理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但保险公司以种种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代理人对投保人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指出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果然,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单和条款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就其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判决,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给付给死者家属46万元保险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