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蔚X与被告蔚X某离婚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蔚X及其代理人董XX、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蔚X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在太原打工时相识,随后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同居,当时原告年仅16岁。2008年8月3日生育一女蔚三,为了给女儿办户口,原被告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因原告婚前年纪较小,对爱情和家庭观念模糊,且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吵架,2014年原告曾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至今日,已有两年之久。被告对女儿漠不关心,也不对女儿承担抚养义务。被告长期不回家居住,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经过核对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2014)迎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生效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于2014年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判决认定原被告曾经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2、(2016)晋0108民初763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在太原市迎泽区XX居住满两年。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恋多年,结婚3年,已经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虽有摩擦,但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被告均应珍惜家庭,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