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105刑初1194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涉案公司大同分公司主管
辩护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郝X、张X等31人,在没有理财资质,也没有被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动车及人员密集场所对晋商贷进行夸大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发布多个虚假标的,吸引社会公众在晋商贷平台上投资,投资款全部进入实际控制人郝X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分别用于归还投资人本息、投资期货、股票、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及个人消费等。经审计,晋商贷平台共有12万余人参与投资,投资金额170多亿,实际损失的集资参与人4万余人,损失40多亿元。
本案中被告人张X系新晋商公司大同分公司主管,在其任职期间新晋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151亿余元,大同分公司吸收存款3000余万元,同时因某业务给投资人造成300余万元的损失。
辩护人辩护方案:1、起诉书对其身份认定错误,被告人张X并非分公司主管,也从未履行主管职责。2、公诉机关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300余万元的损失系被告人张X导致,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指控犯罪数额的鉴定报告相互矛盾,鉴定机构也没有任何鉴定资质。4、被告人张X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X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X退赔情节,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审判长:马XX
审判员:赵XX
审判员:田XX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