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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督办晋商贷(31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代理被告人张X获得轻刑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9)晋0105刑初1194号刑事判决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斌律师
涉案社会影响非常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更大,而且给全国各个地方的投资人都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从轻辩护难度非常大,和被告人家属沟通,极力劝导家属退赔退赃,获得从轻处理的效果。

案件详情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晋0105刑初1194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涉案公司大同分公司主管

    辩护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张斌律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郝X、张X等31人,在没有理财资质,也没有被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动车及人员密集场所对晋商贷进行夸大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发布多个虚假标的,吸引社会公众在晋商贷平台上投资,投资款全部进入实际控制人郝X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其他银行账户,分别用于归还投资人本息、投资期货、股票、支付公司运营费用及个人消费等。经审计,晋商贷平台共有12万余人参与投资,投资金额170多亿,实际损失的集资参与人4万余人,损失40多亿元。

    本案中被告人张X系新晋商公司大同分公司主管,在其任职期间新晋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151亿余元,大同分公司吸收存款3000余万元,同时因某业务给投资人造成300余万元的损失。

    辩护人辩护方案:1、起诉书对其身份认定错误,被告人张X并非分公司主管,也从未履行主管职责。2、公诉机关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300余万元的损失系被告人张X导致,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3、指控犯罪数额的鉴定报告相互矛盾,鉴定机构也没有任何鉴定资质。4、被告人张X系从犯,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被告人张X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X退赔情节,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审判长:马XX

    审判员:赵XX

    审判员:田XX

    2020年12月21日


  • 2020-12-21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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