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交通事故
  • (2016)晋0107民初270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斌律师
通过和解让当事人迅速拿到赔偿款,缓解了燃眉之急

案件详情

  原告李X,汉族,太原市迎泽区人。被告:**XX公司。

  起诉事实:2016年6月14日凌晨6时40分,被告高X驾驶着原为被告高X某所有现为被告王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晋AXXX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府西XX由东向西行驶后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骑乘电动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当日原告被送往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并在该院接受治疗(共住院14天),医生的诊断建议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左第3、4、5、6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016年9月2日,原告委托太原市小店区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做伤残等级评定。同年9月9日,太原市小店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查明的事实:司机高X于2016年6月14日驾驶车牌号为晋AXXX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
,行至府西XX时与骑乘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的李X相撞,导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损坏。后经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左第3、4、5、6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8616.67元、护理费2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43.2元、营养费2000元等共计81376.07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同意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4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2016-11-30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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