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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串联故意伤害罪,患方如何维权?

  • 医疗纠纷
  • (2011)五法西民初字第1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金尚江专注医疗...律师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原告代理人的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被告方坚持做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医疗专业律师,深知该院的多为专家在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担任专家组的成员,为避免出现“亲友团鉴定”,患方律师坚持做医疗过错鉴定。五华区人民法院在反复征求医患双方意见后,采取了患方律师的意见。关键的医疗鉴定,鉴定环节,患方律师成功避开了医疗事故的亲友团鉴定,为本案获取公正客观的鉴定结论打下了基础。

案件详情

  医疗损害串联故意伤害罪,患方如何维权?

  导语:被害人张X在2009年12月2日被杀害,经昆明市中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判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三万余元。但是,张X家属认为云南省第X医院在为张X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找律师维权。刑事判决已经确认李X伤害张X身体并致其死亡,张X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有关吗?张X的医疗纠纷案能获得胜诉吗?张X的家属是否能从李X与医疗机构两处获得双倍赔偿呢?

  一、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2日晚家住昆明市寻甸县某某村委会某某村的张X被人打伤,当晚23点被送至寻甸某某医院接受诊断治疗,后于2009年12月3日凌晨1点左右转送至云南省X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诊断:复合伤:

  1、失血性休克;

  2、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叶脑挫裂伤,右枕硬膜外血肿,颅骨多发、粉碎、凹陷性骨折;

  3、左眼球破裂,右眼挫伤;

  4、右颧部皮肤、左枕部头皮裂伤;云南省第X
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清创缝合、代血浆、快速补液、抗休克、输血、止血、抗炎、对症治疗,但病情无明显好转,考虑病情稳定后行相关检查明确是否合并其它损伤,留观病情变化。12月3日7:08时患者张X突然呼吸、心跳停止,即行静脉注射“新三联”,胸外心脏按压,持续抢救30分钟,患者心跳仍未恢复,抢救无效,于同时7:30时宣布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

  2009年12月4日寻甸县公安局对死者张X的尸体进行了检验,《法医院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确认的死亡原因:损伤集中在头部及躯体背部,头部损伤致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严重;躯体背部损伤造成肌肉大面积挫伤、出血、右肾破裂,腹膜后位形成大血肿,以上两部位损伤程度严重,均可构成致命伤。张X因右肾破裂失血并颅脑损伤死亡。

  张X之妻及其父母、子女无法接受张X在医院死亡的事实,认为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导致了张X的死亡结果,于2010年3
月通过媒体界的朋友,找到了金尚江律师,金尚江律师在对医院的病历审查后,认为医院对患者肾脏破裂的病情存在明显的漏诊,决定帮助患者家属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论案

  本案被告是在原告在被人打伤且经过寻甸某某医院抢救后转院至被告处进行治疗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的医护人员很有可能是在寻甸某某医院诊断记录的影响下导致的漏诊行为;但从客观来讲,作为医院应当对可能危急急救病人生命健康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作为三甲医院的云南省第X医院应当对漏诊的医疗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进程

  2011年3月4日,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死者妻子、子女及父母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对张X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过错,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8577.61元。被告认为,自己完全按照医疗规范对张X进行治疗,不存在医疗过错,张X的死亡与医院治疗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原告代理人的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被告方坚持做医疗事故鉴定。作为医疗专业律师,深知该院的多为专家在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担任专家组的成员,为避免出现“亲友团鉴定”,患方律师坚持做医疗过错鉴定。五华区人民法院在反复征求医患双方意见后,采取了患方律师的意见,决定委托云南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治疗行为与张X的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对医院是否存在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四、关键的医疗鉴定

  在鉴定环节,患方律师成功避开了医疗事故的亲友团鉴定,为本案获取公正客观的鉴定结论打下了基础。

  云南某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云南省第X人民医院对患者张X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对其肾破裂失血漏诊的过失,该过失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责任比例为20%。

  五、诉讼结果

  开庭时日定在2011的11月13日,鉴于鉴定结论的出现,以及新的赔偿标准的出台(2010年的标准明显高于2009年),根据该鉴定书确定的医疗过错责任,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损害费用43812.52元。

  在案件庭审的程中,在经过庭审调查、质证、辩论环节后,人民法院以鉴定结论为基础,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原告律师考虑到张X相应的赔偿费用已经故意杀人罪刑事判决已得到确认,为避免刑事判决对本次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问题造成影响,多次与医院及法官进行沟通,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云南省第X人民医院于2011年1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损害赔偿费用32000元。

  2011年11月31日,原告律师带原告到医院医务处领取了赔偿款。


  • 2011-10-15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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