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屈X与被告李XX纠纷一案

  • 合同事务
  • (2016)晋0107民初285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斌律师
成功将被告损失降到最低

案件详情

  2016年10月10日,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屈X与被告李XX纠纷一案,我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依法出庭应诉。

  一、原告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2、被告支付原告7月初送奶提成3600元、未按时付转让款的双倍赔偿金4000元、代收6月份奶款3300元、7月份应交回公司的供奶款30608.8元、给客户的补奶损失600元;3、被告应支付原告冰柜、三轮车款5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已经承担公司罚款40000元;5、被告支付原告客户流失的损失3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事实及背景:

  原告屈X系某乳业送奶部某站的经营者。后经朋友介绍与被告达成合意:被告想承包原告送奶站。经商量:2016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交纳200元定金。2016年7月,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奶站并一次性支付原告承包费25000元整,原告将现有的约500位客户的送乃事宜交由被告配送,被告每月底按时向原告支付3000元,如有违反,双倍赔偿,并需每月按时向某公司交情奶款,如公司停货给原告和公司造成损失,那么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其掌握的500份客户资料、送奶专用手机及一辆电动车、冰柜、三轮车均交于被告,被告从2016年7月6日至7月30日接收某公司9000多瓶奶并发货。被告认可收取客户奶款1374.3元,原告认可收取奶款8100元。2016年7月27日,被告发生车祸,无法及时送奶,并表示不再愿意承包奶站。原告于2016年7月30日向被告发出法律意见书,被告拒收,为防止损失扩大,原告接收回送奶事宜,合同实际终止。

  三、法院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承包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确认,且双方已经实际终止履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冰柜、三轮车款因协议中未约定,法院不予支持;请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2017-01-05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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