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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沪0107民初7506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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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撤诉也是是起诉的有效的结果之一

案件详情

  葛某某、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7民初7506号

  原告刘XX,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杨XX,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XX、陈文龙,上海XX律师。

  被告葛某某,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XX,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杨XX与被告葛某某、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杨XX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X、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汉X



  • 2016-05-12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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