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XX民事调解书(2016)云2901民初2690号
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x县人,农民,现住x县x镇x村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胡X、李延翰,云南XX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X,女,19xx年x月x日,汉族,云南省x县人,农民,住大理市xx。
身份证号码: xx.
原告李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 年10 月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 原告李Xx系被告李Xx的妹夫。2014 年9 月,被告李Xx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70000元; 2015年8 月,被告李Xx因买车向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80000元; 2016年1月6 日,被告李Xx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50000元。2016 年1月6 日,被告李Xx出具给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200000 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半年内偿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于2016年11月20 日前偿还给原告李XX借款人民币20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建文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