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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朱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延翰律师
1、与委托人详细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后,组织相关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和开庭之后,多次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得到法官的支持,支持了委托人的意见. 2、接洽案件后,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经过详细调查,保全了被告方购买的房屋一套、宝马牌汽车一辆,保证了判决的可执行性。 3、判决生效后,判决胜诉款项80万元及时执行到位。

案件详情

  李XX与朱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6-12-20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XX

  案号:(2016)云2901民初2692号

  原告:李XX,男,云南省X县人,无业,住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胡X、李延翰,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X,男。

  (未到庭)

  被告:李X,女,云南省X县人,住大理市。

  原告李XX诉被告朱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李延翰,被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未到庭,经征询其本人意见,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被告李XX、朱XX夫妻关系,原告在二被告婚姻关存续期间多次借钱给二被告,合计借款人民币80万元,现原告欲收回借款,经过与二被告多次协商,但均未得到确切答复。

  二被告拒绝归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朱X经本院向其询问,其答辩意见为:原告系我XX,原告所诉借款80万元是事实,钱是断断续续借的,有一些我打了借条,这些钱李XX大致都清楚。

  我现在被羁押,无法还款,如果原告愿意,可以用房子抵。

  被告李XX辩称:我与原告系XX关系。

  对原告诉请我无异议,我们应还钱,但没有钱,只能用房子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l、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事实;2、借条及中国XX银行转账回单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通过银行转账的事实;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16万元的事实;4、中国XX银行存款回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5、取款回单两份,证明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的事实;6、中国XX银行存款回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

  经本院对被告朱X询问质证以及庭审中被告李XX质证,二被告对上述六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朱X、李XX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因被告朱X在羁押,本院对朱X进行了询问质证,并制作了询问质证笔录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及被告李XX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据上述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系XX,被告朱X与被告李XX系XX。

  2013年1月10日被告朱X因急用,原告通过现金存款方式借给被告朱X3万元,同年9月7日,原告通过现金存款方式借给被告李XX6万元,以上两次借款二被告未出具借条;同年11月29日,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用于付车款,还款时间最迟不能超过2014年3月份,该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2014年9月16日,二被告为购房向原告借款35万元,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2015年11月20日、12月30日被告朱X为交房和车辆肇事分别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取款5万元借给被告朱X,该两次借款共10万元,二被告亦未出具借条。

  另被告朱X因购车,向原告借款16万元,但被告朱X未在原告所持有的借条上签字。

  以上7次借款合计80万元,二被告至今未偿还。

  2016年9月24日,被告朱X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因购房、车及急需,分7次共向原告借款8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存取款凭据及双方无争议的陈述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共同还款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诉讼中原告并未主张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朱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XX的借款人民币80万元。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朱X、李XX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何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XX


  • 2016-12-20
  • 大理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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