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与朱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 2016-12-20
法院: 云南省大理市XX
案号:(2016)云2901民初2692号
原告:李XX,男,云南省X县人,无业,住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胡X、李延翰,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X,男。
(未到庭)
被告:李X,女,云南省X县人,住大理市。
原告李XX诉被告朱X、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李延翰,被告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未到庭,经征询其本人意见,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被告李XX、朱XX夫妻关系,原告在二被告婚姻关存续期间多次借钱给二被告,合计借款人民币80万元,现原告欲收回借款,经过与二被告多次协商,但均未得到确切答复。
二被告拒绝归还原告借款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朱X经本院向其询问,其答辩意见为:原告系我XX,原告所诉借款80万元是事实,钱是断断续续借的,有一些我打了借条,这些钱李XX大致都清楚。
我现在被羁押,无法还款,如果原告愿意,可以用房子抵。
被告李XX辩称:我与原告系XX关系。
对原告诉请我无异议,我们应还钱,但没有钱,只能用房子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l、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事实;2、借条及中国XX银行转账回单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通过银行转账的事实;3、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16万元的事实;4、中国XX银行存款回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5、取款回单两份,证明二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的事实;6、中国XX银行存款回单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
经本院对被告朱X询问质证以及庭审中被告李XX质证,二被告对上述六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朱X、李XX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因被告朱X在羁押,本院对朱X进行了询问质证,并制作了询问质证笔录一份,经庭审质证,原告及被告李XX均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
据上述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系XX,被告朱X与被告李XX系XX。
2013年1月10日被告朱X因急用,原告通过现金存款方式借给被告朱X3万元,同年9月7日,原告通过现金存款方式借给被告李XX6万元,以上两次借款二被告未出具借条;同年11月29日,被告朱X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用于付车款,还款时间最迟不能超过2014年3月份,该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2014年9月16日,二被告为购房向原告借款35万元,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2015年11月20日、12月30日被告朱X为交房和车辆肇事分别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取款5万元借给被告朱X,该两次借款共10万元,二被告亦未出具借条。
另被告朱X因购车,向原告借款16万元,但被告朱X未在原告所持有的借条上签字。
以上7次借款合计80万元,二被告至今未偿还。
2016年9月24日,被告朱X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因购房、车及急需,分7次共向原告借款80万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条、存取款凭据及双方无争议的陈述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原告主张由二被告共同还款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诉讼中原告并未主张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朱X、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XX的借款人民币80万元。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朱X、李XX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何XX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