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7)湘0203民初2235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杨群律师
2016年委托人委托本律师代理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执行到位,当事人非常满意。因此本案,当事人再次委托本律师,在本案中,当事人排除万难,调取至关重要的证据,最终赢得诉讼,违约金方面最终法院判决月利率1%,当事人非常满意。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非常顺利。

案件详情

  2012年7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龚X、唐X签订了《某某分配协议》约定:1、乙方自愿选择甲公司所有的68栋第12层西层和XX栋第2号门面作为经营场所;2、XX栋12层西层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按总包干价格未3010元/㎡,金额共计XXX元,XX栋第2号门面的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按总包干价格为9500元/㎡,金额共计521930元;3、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0万元,于2012年9月8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余款40%在置业贷款发放之日由甲方直接在乙方所贷款项中等额扣除;4、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贷款的,乙方须立即以现金方式清偿其所欠甲方全部款项;5、乙方未能按时付款的,逾期15日内,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即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价款,同时唐X还向原告隐瞒其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的事实,导致合同约定的置业贷款无法办理,代理无法办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截止至2013年3月13日止,两被告尚欠原告第XX栋12层西的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100万元。2015年4月,唐X向原告申请将原有收据更换至被告龚X名下,申请将XX栋12层西的产权登记在龚X一人名下。2016年3月24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并明确:1、原告同意唐X的申请;2、唐X尚欠原告XX栋12层西层购房款(的款转让费及代建费)100万元。补充协议签订之后,两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原告委托本律师代为起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甲公司于2003年12月4日成立,从事房地产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等经营。被告唐X与被告龚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2012年7月,以甲公司为甲方,以被告唐X及案外人唐XX为乙方签订了一份《XX所分配协议》(以下简称“《第一份分配协议》”),约定:“因总部大楼(第68幢)采用业主买地统一合建的方式,为保证大楼早日顺利建设竣工,关于乙方分配的经营场所等事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一致协议:一、基本情况:……3、乙方优选大楼第XX幢第12层作为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1185㎡;同时优选大楼XX幢第2号门面作为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59.94㎡(最终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为准)。4、乙方认购该大楼第12层的土地使用面积的地块以委托代建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用以总包干价形式,委托甲方进行监管。总包干范围包括乙方所认购第12层地块价格、报建费用、配套费用、桩基费用、工程综合费用及室内、外消防费用。……二、价款及费用:1、乙方所选定的大楼第XX幢第12层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用按总包干价格为3010元/㎡,计金额¥XXX元,乙方所选定的第2号门面,地块及代建总包干价为9500元/㎡,计金额¥569430元,以上两项合计¥XXX元。……3、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土地使用权证上确定的面积与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面积有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大楼第12层实际建筑面积(房屋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计算本合同总包干价款,多退少补。……五、付款方式:1、乙方于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XXX元整;2、乙方于2012年8月8日前向甲方累计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3、乙方于2012年9月8日前向甲方累计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4、余款40%,……,由乙方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1)在主体动工前一次性付清;(2)在置业贷款发放之日由甲方直接在乙方多贷款项中等额扣除。5、若选择第二种方式支付剩余总包干价款的,其贷款审批额以银行审批为准,乙方按时按要求提供贷款相关资料,如不符合贷款要求,需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七、其他约定:……2、乙方选择本合同第五款第四条第二点付款的,须按甲方要求提供银行贷款的相关资料,积极配合办理贷款手续。贷款发放之日,乙方同意甲方直接扣除起所欠甲方全部款项,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贷款,则乙方须立即以现金方式清偿其所欠甲方全部款项。……八、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能按时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付款可追究以下责任:(1)逾期在15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被告唐X在签订《第一次分配协议》之后,分五次向原告支付了XX栋12层西层及XX栋第2号门面的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截止至2013年3月,被告唐X共计向原告支付了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XXX元,原告甲公司亦向被告唐X出具了收据。2015年4月,甲公司将被告唐X付款的收据均换至龚X名下。2016年6月,原告甲公司将XX栋12层西层的产权登记在被告龚X个人名下(产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株字第×;×;号)。剩余XX栋12层西层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938257.7元,被告唐X、龚X至今未支付给原告,酿成本案纠纷。

  另查明,被告唐XX曾因68栋12层西层剩余未支付的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于2012年底向株洲XX公司申请贷款,株洲XX公司因被告唐XX征信记录不良,不符合信贷准入条件,于2013年3月份拒绝了被告唐XX的贷款申请。被告龚XX于2016年5月份亦因68栋12层西层未支付的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向株洲XX公司申请贷款,株洲XX公司亦因被告龚XX征信记录不良,不符合信贷准入条件,拒绝了被告龚XX的贷款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唐XX、龚XX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支付金额是多少;二、两被告是否应当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若应当支付,违约金金额是多少。

  一、关于被告唐X、龚X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以及支付金额的问题。

  法院最终认定该《补充协议》系被告唐X、龚X共同所签。根据两份《分配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唐X、龚X共计应当向原告支付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XXX元(因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存在误差,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后,两被告实际应当支付原告地块转让费及代建费共计为XXX.7元),因被告唐X、龚X共计支付了合同款XXX元,剩余合同款938257.7元在办理置业贷款时不符合要求,故两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938257.7元。

  二、两被告是否应当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若应当支付,违约金金额是多少。

  根据分配协议约定:逾期在15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适用公平原则,最终确定为月利率1%。故被告唐X、龚X应当以未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代建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代建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龚X、唐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剩余的合同款938257.7元,并以未支付的合同款为计算依据,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剩余合同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 2018-01-15
  •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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