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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2018冀1082民初45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吴飞律师
委托人全权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后帮委托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宁*与被告***房地产开发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欲购买XX公司的商品房,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购房协议》,原告支付了首付款,因开发商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已付购房款及占用购房款期间利息,经法院调解现已经结案。本案原被告签订了居间协议,然而被告并未促成涉案房屋的买卖事宜,故收取原告的服务费用无法律依据,应当返回给原告。

  法院判决: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应该收取相应委托服务费用,本案中原告与房地产签订的购房协议之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就涉案房屋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促成居间服务,故而收取居间费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2万元,并按中国XX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17年3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在商品房买卖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本案中被告作为房XX公司承担着买卖双方间桥梁的作用,然而被告并未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义务。原告与商品房开发商的购房协议因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被确定无效,被告作为经纪公司,即居间人,作为第三方同时参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作为专业人士,怎么可能不知道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案中中介公司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违反了法定的披露义务,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判断,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居间人是一个专业性的机构,因此,应当对提供信息本身的真实性负有谨慎审查和核实的义务。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从事房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拥有专业人员和特殊的房源网络,应当恪守职业规则,对其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承担充分的、谨慎的审查及审核义务。如果中介公司未尽审慎核查义务,仅凭出卖方的陈述,在没有调取产权登记信息确认归属或审查、核实可能存在的虚假信息而通报给买方,最终因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真实登记情况或设定抵押登记的情况,造成买房人解除合同的,应认定中介公司违反了其应尽的法定义务,故而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也就没有收取相应居间服务费的法律依据。被告将原告的委托服务返还也是合情合理的。


  • 2018-07-04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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