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9月,XXXX公司与XX集团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将XXXX公司的项目由XX集团公司承建,该集团公司按合同约定工期进行施工。之后,XXXX公司按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XX集团公司则没有依约进行项目施工,至2015年6月,此项目仍然未竣工,给XXXX公司造成了巨额损失。XXXX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发生任何违约行为,而XX集团公司无故单方违约。
辩护思路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日期与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不一致的,以合同实际签订日期为合同生效时。
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若有一方反悔,调解协议不生效,另一方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判决结果
在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原审被告对原审原告提起了反诉,后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其生效。
办案心得
在诉讼中,被告如有其他证明与原告有另外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提起反诉。
若通过诉讼不能更好地解决诉讼请求时,可以双方协商以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