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6)沪0115刑初35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艾阳阳律师
会见,阅卷,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87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辩护人罗XX,上海XX律师。被告人刘X,男,1984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宋集乡高庄村委高XX55;2006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艾阳阳,上海XX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2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刘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刘X及辩护人罗XX、艾阳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XX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MT酒吧内,因琐事与被害人任X发生争执,遂与被告人刘X等人持酒瓶对任X及上前劝架的酒吧保安章XX实施殴打,致其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任X因外伤致顶枕头头皮裂创、颈部皮肤裂创,已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被害人章XX因外伤致右肘部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XX、刘X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任X、章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傅某某、张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前科材料,调解笔录、收条,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张XX、刘X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刘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刘X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刘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XX、刘X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均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已经得到赔偿,并对两名被告人表示谅解,对两名被告人均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XX、刘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晓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6-10-27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