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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XX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沪0105刑初771号

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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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阳阳律师
会见、阅卷、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05刑初7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X,男,汉族,1999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

  辩护人艾阳阳,上海XX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8]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X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谷X驾驶电动自行车违章搭载他人,沿本市长宁区仙霞西XX自东向西行驶至迎乐路口附近遇民警设卡检查,被告人谷X为逃避处罚拒不停车接受检查,驾车强行驶离时,将从右侧上前欲将其拦截的民警刘XX带倒在地,经鉴定,民警刘XX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X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以下之刑罚。

  被告人谷X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谷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亲属的协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周伟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2018-07-27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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