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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费问题起纠纷,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律师介入获得轻判

  • 刑事辩护
  • (2015)东刑初字第120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秀章律师
律师介入之前,家属与被害人沟通一直无果,原因是被害人要求赔偿过高,被告人家属不愿意负担。 律师介入后,经过会见,了解案情之后,首先将民事部分和解作为工作重点,经过一个月的谈判,被害人最终同意三万二千元作为赔偿,被害人给予了谅解。 开庭时,辩护律师提出了被告人罪轻的有利证词和证据,被告人获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法院最终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检察院建议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详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初字第12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46岁(1969年10月9曰出生),回族,

  出生地天津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xx里xx门x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6
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曰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秀章,天津XX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U060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 员祝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刘秀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3日12时许, 被告人刘X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路口西北XX自东向西主路
上,因琐事与被害人王XX发生纠纷,后用拳殴打王XX面部, 造成王XX右眼框内壁骨折、眶下壁骨折等,经鉴定为轻伤一
级。被告人刘X后于2015年9月16曰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110”
接处警记录,北京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谅解书及收条,北京市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 1 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王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1
人刘X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
察院对被告人刘X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
被告人刘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 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白 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XX


  • 2015-12-30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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