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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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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赣1128民初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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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讲究一些诉讼策略的问题,便于快速解决当事人的问题。本案,通过律师的起诉建议及沟通,顺利取得调解结果,也快速避免了男方后续的纠缠。

案件详情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8)赣1128民初1934号

  原告:胡XX,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XXXX791115****,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斌,江西XX律师。

  被告:余X某,男,1972年08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XXXX720821****,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

  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了原告胡XX诉被告余X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蒋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6月22日办理结婚证。双方于2000年8月26日生育儿子,取名余X。婚后,双方于2010年在被告家建造一栋三层楼房。被告余X某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做出(2008)鄱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剩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9月15日,被告余X某经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栽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3月29日止。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胡XX与被告余X某同意离婚。

  二、双方同意将共同建造的位于鄱阳县XX**村的一栋三层楼房赠与给儿子余X所有,何方经手的债务由何方负责偿还。

  三、原告胡XX同意给付被告余X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10000(已当场履行),其他财产现在何方归何方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胡XX同意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蒋某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XX


  • 2018-05-26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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