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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亲同居一年多,彩礼返还六成多

  • 婚姻家庭
  • (2018)赣0622民初1062号
婚姻家庭
曹建文律师 在线
江西道都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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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律师代理的男方是原告,要求女方退还男方定亲时交付的彩礼。二人是2017年2月定亲,共同生活了一年零四个月,时间可谓不短,而且是男方悔婚,综合起来,情况对男方是不太有利的。律师接受男方委托后,从证据收集、证人证言、起诉状、代理词等多方面准备,庭审时扬长避短,庭后积极沟通,从而获得了一个良好的判决结果,也即是女方应返还所拿彩礼的六成多。

案件详情

 

  余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律师

  被告:陈X,女

  原告陈X和被告陈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返还婚约彩礼18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略。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2月定亲,原告依据习俗向被告支付彩礼18万元、上门礼4000元、打发礼1万元等,定亲后,被告和原告一起外出务工,双方共同生活至2018年5月。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告和被告无结婚可能,收取的彩礼被告应予返还。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金额,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1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彩礼11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2330元,被告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之后略。


  • 2018-09-19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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