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曹建文,江西XX律师
被告:陈X,女
原告陈X和被告陈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建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返还婚约彩礼18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略。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2月定亲,原告依据习俗向被告支付彩礼18万元、上门礼4000元、打发礼1万元等,定亲后,被告和原告一起外出务工,双方共同生活至2018年5月。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告和被告无结婚可能,收取的彩礼被告应予返还。至于返还彩礼的具体金额,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1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彩礼11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由原告负担2330元,被告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之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