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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7)鲁1103刑初206号
刑事辩护
厉春艳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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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双方酒后纠集多人引发的聚众斗殴犯罪,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和现场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辩护人根据事发的原因和具体过程结合现场监控录像,提出了有利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并被法庭采纳,为当事人争取了判处缓刑的机会。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1日10时许在汾水停车场集达XX内,被告人张X'x,陈XX、秦XX等人在吃烧烤喝啤酒时,与同在此吃烧烤喝啤酒的张X、苏xx,陈XX等人因故争执。后张X持铁棍、菜刀进一步滋事,并打电话给魏XX,魏XX到达现场后与张Xx有过争执,但随后离开张Xx、陈XX打电话约合被告人常X、刘X、尹X及申xx前往,被告人常X、刘Xx各持木棍,尹X持砍刀前往。到达现场后,张X已被人拉走,苏xx、陈XX与烧烤摊老板结账,准备离开时被常X等人堵在现场。陈XX喊“干他们!”常X等人即上前殴打对方,其中常X用巴掌、木棍殴打苏xx,尹X持刀上前欲殴打陈XX,因民警赶到现场未果,常X、张Xx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其他被告人逃离现场。常X到案后借在医院治疗之机逃跑,其他人投案自首。

  辩护人系给张XX辩护,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斗殴的对方对矛盾的发生和激化存在明显过错。系张X先持铁棍到现场滋事,先打电话约合人,后还拿起一把菜刀与秦XX争吵,张Xx出于担心才打电话约合他人到现场;2、被告人张Xx酒后未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以致和对方发生争吵,但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3、双方主要是相互推操、辱骂,且很快被出警民警制止,未造成人员受伤等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4、案发后张Xx知晓他人报警,没有离开现场配合调查,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结语和建议:聚众斗殴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无视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欲念的满足,往往易在酒后发生,且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建议在任何场合下都不要酗酒;遇有矛盾纠纷要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手段解决,切勿意气用事,避免因一时冲动触犯刑律,遗憾终身。


  • 2018-02-09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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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与玉泉三路交汇西50米路北
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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