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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判处缓刑

  • 刑事辩护
  • (2018)鲁1103刑初352号
刑事辩护
厉春艳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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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辩护人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了辩护意见,为法庭采纳,为当事人争取了判缓刑的机会。

案件详情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李XX在岚山区XX建设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4月,被告人田X、董XX、李XX、吕XX未取得矿许可证,合伙在山东XX有限公司院内非法盗采河沙,共计2346方,经鉴定该河沙价值211140元。2018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5月10日,董XX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碑廓派出所投案;5月16日,李XX在日照市XX被抓获归案,田X强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碑廓派出所投案;5月25日,吕XX到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碑廓派出所投案。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四被告人,并提供了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董XX、李XX、吕XX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辩护人对李XX构成非法采矿罪无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河沙价格偏高,本案河沙全部是按照60元/方出售的,对指控的盗采河沙方数有异议;2。李XX自愿认罪认罚;3。所起作用较小,没有参与具体的采沙经营;4。系初犯、偶犯,积极筹备钱款将违法所得上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董XX、李XX、吕XX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盗采河沙,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据此对被告人田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2018-12-18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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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与玉泉三路交汇西50米路北
厉春艳,女,2014年起律师执业,现为山东律百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厉春艳律师2016年2月被岚山区司法局评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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