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交通事故
  • (2017)鲁0112民初5432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盼盼律师
两被告怠于赔偿,给原告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地困扰,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争取到原告应得的全部赔偿,有效解决了被告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便。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2日11时40分,被告XXX驾驶鲁AXXX小型轿车沿将军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将军路华山西路路口南XX时,遇原告驾驶标识为“绿能”电动二轮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查,鲁AXXX小型轿车为被告XX所有,在被告XX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660元、护理费4723元、交通费63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2213元,扣除被告XXX垫付10000元,共计32213元。

  二、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XX和X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后我代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将你院(2017)鲁0112民初5432号XXX诉XX、X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8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660元、护理费4723元、交通费63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费1000元,以上费用共计42213元,扣除被告XX涛垫付10000元,共计32213元”变更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043.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600元、交通费693元,误工费522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以上费用共计79156.67元,扣除被告XX涛垫付10000元,共计69156.67元”


  • 2017-10-02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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