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4)浦刑初字第552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艾阳阳律师
收集证据为当事人辩护,当事人真心悔过认罪最后获成功轻判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辩护人艾阳阳,广东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艾阳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起,被告人张XX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177-103右首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期间,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行政处罚。2014年10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XX在上述地址为患者滕X诊治时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滕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张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陆XX


  • 2014-12-03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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