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男方不出庭,张荆律师代理女方,一次起诉判离并争取到抚养权。

  • 婚姻家庭
  • 2011朝民初字第342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荆律师
离婚案件中,在一方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无法认定夫妻感情劈裂,因此,一次判离的案件非常少。本案中,围绕男女双方分居四年及男方外遇组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事实。并得到法院认可,最终法院依据双方分居事实,男方出轨事实,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案件详情

  双方90年代末登记结婚,生育一女,男方2007年离家出走,与婚外异性同居。直至2011年女方起诉离婚时,未对家庭有任何付出。张荆律师代理女方作为原告起诉,庭审期间男方拒不到庭,张荆律师帮助女方一审判决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并判决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部分判决内容:

  女方与男方于XX自行认识,于XX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XX某月某日育有一子女。现女方以双方长期分居,男方缺乏家庭责任感并有外遇为由要求离婚。

  女方称其于XX起与男方分居,另称男方与第三章有不正当关系。庭审中,女方提交其在男方QQ空间中截屏的照片,反应被告与案外异性一同外出旅游,表现亲昵,并提交男方与案外异性之间的短信记录的文字整理资料,欲证明男方存在第三者。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女方表示愿意抚养,要求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经询,女方称孩子现在每月花费在2000元左右,女方每月收入五千元,对被告收入不清楚。

  经女方申请,证人XXX出庭作证称:我是女方邻居,于XX某月搬入某小区居住,因与女方都住在一楼,各自在外有花园,某年,我出来浇花认识了原告,在聊天时了解了一些女方家庭情况,但从没有见过女方丈夫。证人XXX出庭作证称:我是女方姐姐,因男方不在家,为了照顾女方和孩子生活,我于XX搬到某小区与女方一起生活,从那时起,我一直没见过男方,一直是女方负责孩子的生活和学习。

  经释X,女方表示在本案中只解决离婚和孩子抚养问题

  以上事实,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后长期分居,男方长期未尽到其家庭成员应负的责任,且女方有证据对男方与案外异性的交往性质提出合理怀疑,现女方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子女一直以来的生活状况及其本人的意愿,本院认为由女方抚养为宜,并根据子女目前的花费情况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男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 2012-05-30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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